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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法院首例拐骗儿童罪获刑!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7 13:20)    点击:236

  深圳律师带来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8日凌晨3时,澜沧县妇幼保健站五楼的病房里,被害人黄某某一家抱着刚生下两天的孩子,幸福的围坐在一起,孩子的啼哭,家人的笑声,其乐融融。不料当晚,假扮成医务人员的被告人李某某残忍的将这名刚产下两天的男婴盗走,导致母子分离!被害人一家报案后,公安机关于当日9时30分,在澜沧县惠民镇卡点查获被告人李某某和男友廖某,当场截获被盗男婴。被害人黄某某与被盗男婴再相认。

  【案情回顾】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且认罪认罚。澜沧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的监护,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幼童不受侵犯,对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严重惩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被告人李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当庭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服判,不会上诉,她留下悔恨的泪水,申请法庭代她向被害人家属真诚的说一声“对不起”。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裁判说理】

  至此,该起男婴被盗案落下帷幕,被告人李某某已得到应有的惩罚,被盗男婴也重回家人的怀抱健康成长,这场短暂但惊心动魄的“六小时寻子之旅”,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无论是情侣还是夫妻,感情维系都不应该是简单的以孩子来进行捆绑,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偷盗婴儿的行为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生安全及其家庭幸福安定,更有可能在此过程中危及儿童的身心健康,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作为她的伴侣廖某,也暴露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存在法律意识、观念淡薄的情况。澜沧法院将继续加大宪法、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提升群众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水平,为澜沧长治久安做出积极贡献。

  【法官提醒】

  广大家长,在人流量大、人员密集的商场、超市、医院、公园的公共场所,不能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一旦发现孩子失踪,应当及时报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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