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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试图注销登记 来免除法院管辖? 法院:事先约定管辖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28 15:34)    点击:822

2013年1月6日,某建材有限公司(甲方)与某文华机械设备经营部(经营者卢某,乙方)签订《产品销售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由文华机械设备经营部为某建材公司提供变频无负压供水设备……双方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后,某文华机械设备经营部与2019年4月2日登记注销。现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卢某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提问:约定管辖会不会因为个体户注销而使得约定管辖无效?

  【律师解答】

  不会,约定管辖法院仍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已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约定,虽然某文华机械设备经营部注销,但其不影响其约定管辖约定的有效性,因此,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具体理由如下:

  一、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约定管辖,又称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事项协议约定管辖法院进行处理。约定管辖意思表示要求书面、明确、唯一,同时当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选择一个法院管辖,且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因此,双方约定管辖条款属有效条款,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管辖内容选择法院处理纠纷。

  二、个体工商户注销并不影响约定管辖效力

  某文华机械设备经营部符合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模式,属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注销,是其作为商事主体在法律层面上消灭的一种状态。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1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因此,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就变更为其经营者。且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因个体工商户的注销而无效。

  首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双方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且合该同中已明确“乙方”为“某文华机械设备经营部”。因此,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应认定为某文华机械设备经营部注册登记地法院。

  其次,约定管辖条款协议是以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就本案而言,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在前,个体工商户的注销在后,若简单的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认定为导致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无效或者应由卢某所在地法院管辖,这对订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现实生活中,在签订协议之后,当事人为了自身的目的而变更约定地址的行为时有发生,若约定的地址随着实际地址的变更而发生变化,则必然导致管辖规则的混乱。

  第三,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规定,即使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其签订协议时的住所地法院仍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效力,这是维护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双方原约定的管辖法院对作为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卢某依然具有约束力。

  三、移送管辖之规定

  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他法院已经立案的,应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在本案中,双方已就管辖法院进行书面约定,虽然个体工商户在当事人起诉前注销,但其不足以影响约定管辖法院对其仍有拘束的效力,因此,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仍有管辖权。若其他法院已经立案的,应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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